| 案情: A与B签订了一份原材料购销合同,其中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A自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向B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原材料,B应在合同生效之日向A支付定金10万元(结算时充抵货款)。合同生效后,B向A支付定金10万元,但A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交货义务,给B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双方经协商不成后B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承担因违约给B造成的损失52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依法支持B的诉讼请求,A对一审判决中的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通过审理查明后,驳回了A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承担的是对债务履行的担保责任,对双方的任一违约方都具有惩罚性。而订金的法律概念仅为预付款,对于支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其可请求返还订金,对于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其只需原额返还订金,无须双倍返还。定金与订金读音相同,写起来仅一字之差,但两者却承担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对两者的应用应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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