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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几个关键问题

2006-8-2 共有 人次浏览文字显示:[ ]
  专家档案  马应章是我国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方面的专家。“九五”期间,他参与策划了国家863/CIMS软件重大专项—国产数据库软件产品开发项目,并被委任为项目监理,以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该项目完全实现了立项确定的预期目标。2001年国家提出信息化建设要实施监理,他又参与了信息化工程监理的多个工程项目试点,也参与了监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制订,是目前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总体组的成员。
 
  对于目前信息化工程监理在信息化推进中的进展与问题,我们采访了从事信息化工程监理多年的马应章。
 
  问:要规范信息化工程监理,目前有什么政策、法规或制度保证?
 
  答:《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是“十五”期间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于2002年5月提出,把《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作为首批启动的信息化建设六个国家标准之一。
 
  2001年信息产业部就开始组织开展信息化工程监理的试点工作,为制订监理规范进行了充分准备。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于2002年8月正式开始编写制订,2002年12月形成了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总则部分的《征求意见稿》。为了使规范能够在实用中得到验证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为确保当时国内正在大量启动的信息化系统工程的质量,信息产业部在2002年12月15日制定和发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并要求立即实施。规定要求,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实施监理:
 
  (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规定也明确提出,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003年1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通知要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要按照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加强电子政务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电子政务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从事电子政务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要具备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相应资质。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2003年1月2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共同向全国发布“国标委高新[2003]7号”文件,文件要求对“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 第二部分 工程管理”和“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指南和标准进行试用验证,并征求意见,以便修改、完善和尽快正式颁布。
 
  同时,政府组织的大量学习、宣贯、研讨活动说明了对此的重视。
 
  问:目前用户对信息化工程监理有很多种说法和意见。您对信息化工程监理的现状有何看法?
 
  答:长期以来,很多不成功或失败的项目造成了巨大投资浪费。国家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探索参考国内建设行业的监理模式和国外IT项目管理的经验,针对我国信息化建设的特点,经过酝酿和试点而产生了信息化工程监理。
 
  它的产生很快引起了普遍关注。短短几年,在一些己进行了试点的省、市,信息化建设的项目约有10%~20%(个别地方甚至更高)都己实施监理,信息工程建设的成功率普遍逐步提高。
 
  目前,一些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不到位并存在问题,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具体分析其原因如下:
 
  首先,近年来大量信息化工程监理公司匆忙建立注册,管理不正规,缺乏素质建设,更缺乏业务经验,而把精力放在去市场拿项目上。
 
  其次,不少信息化工程监理公司的员工从业IT行业的时间较短,大多对IT技术和信息系统建设知识掌握不足,加之市场竞争的激烈,监理费过低,使监理公司难以维计,监理公司招不了、留不住有能力的监理人员。甚至有少数从建筑行业转过来的监理公司,往往是“只跟班而不解决业主需要解决的题”,监而不理。
 
  第三,部分监理公司忽视对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的学习和掌握,执行规范的意识淡薄。
 
  第四,目前社会也还普遍存在对监理的作用和价值不完全认同的状况。
 
  问:甲方乙方以及IT监理应该如何具体贯彻执行《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答:首先要从监理公司的建设入手,提高监理公司的监理能力和服务素质。
 
  在当前我国信息化建设市场尚不完全成熟,市场的供需双方——建设方(业主)与承建方,对信息技术的应用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认识和把握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对业务需求和信息技术所掌握的知识与信息不对称。信息工程监理是受业主方委托,并以第三方的立场,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对信息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协助业主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合同的执行和执行的信息,协调理顺工程建设中业主方和承建方的关系,按照工程项目的目标完成信息工程建设,维护业主与承建方的合法权益。监理公司核心价值的体现就在于有能力完全做好上述工作,协助业主成功地完成信息化工程建设。
 
  监理公司的监理能力与服务素质建设需要公司全体员工共同努力。监理公司必须要按照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目前。全国约有百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在信息产部登记,申请取得了临时资质证书,在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业务。这些监理单位尚需在创建业绩的同时继续提高监理能力与服务素质。
 
  在上面的规定中要求:公司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要在完善并付诸实施上下工夫。规定还要求:监理工程师是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监理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才能取得资格证书。监理公司监理工程师队伍的构成、掌握IT技术的程度、积累IT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掌握监理规范的程度和执行能力、工作中问题的表达与沟通能力等等,所有这些都是监理工程师表现公司监理能力与服务素质的基本要素。上述在规定中提出的这些要求,都需要监理公司在贯彻执行《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的过程中具体落实和不断提高。
 
  问:贯彻执行《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
 
  答:信息化工程监理是从工程招标进入,再贯穿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和工程验收的四个阶段,它的作用只能在工程立项后到建设实施完成的过程中起到保证实施成功的作用。而实际上这种作用的发挥也还受到其他条件的限制。
 
  国内己往在信息化建设中失败的原因有属业主方面的,也有属于承建方的。
 
  我们在监理试点工程中的实际体会是:一个信息工程项目,如果业主重视,监理工作到位,对承建方的选择、实施监督也会很到位,整个工程的实施情况就比较理想;如果业主重视,而监理工作不太到位,则对承建方的选择、实施监督也会不太到位,整个工程的实施过程会不太理想,但一般也能完成任务、达到目标。反过来,如果业主不重视,既使监理工作到位,对承建方的选择、实施监督也难以完全到位,整个工程的实施可以完成交工,但结果不会太理想(如果工程立项的定位不太准确,既便勉强完成了任务,也可能是失败的);如果业主不重视,而监理工作又不到位,则对承建方的选择、实施监督基本上是空白,整个工程实施完成的结果,可能会是“豆腐渣”工程。
 
  显然,在上述的信息化工程实施中,出现了业主、承建方和监理的三方关系。目前在工程建设中,这三方都有规范各自行为的一些依据:如业主有《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第二部分:工程管理;监理方有《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承建方从事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覆盖了IT行业,他们除了分别应具备系统集成资质或软件企业资格认定之外,还应遵循IT行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和大量IT技术的标准、规范。三方如能分别遵循各自的行为准则,就会自然形成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暂可称为“监理机制”,它可以在业主角色到位的前提下保证信息工程建设实施的成功。
 
  当然,在上述三方关系中也可以看出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即业主仍然对工程建设能否取得成功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业主在项目建设的问题上重视不够,对项目的目标定位不准确,业主本身的工程管理角色不到位,既使有了监理也会如同虚设,同样可能陷入“监理黑洞”,难免会出现进度拖延、资金超支,建成的“系统”达不到应用要求等问题。
 
  事实上,业主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视是核心问题。比如对工程建设立项前的业务需求有充分论证,目标准确、可行,同时能对项目进行管理,充分利用监理的作用。
 
  显然,信息化建设的每个工程项目都必须在建设实施启动之前经过严密的分析论证,而绝对不能一哄而起,匆忙上马,模模糊糊,边想边干。在我国,有不少信息化建设项目失败的原因主要是立项前的论证不充分,项目没有准确、可行、具体定位的目标而匆忙上马,其后果是“边干边变”,最终难以收拾而不了了之,形成所谓“半拉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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