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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险两主体间的博弈分析

2008-10-6 共有人次浏览文字显示:[ ]
  影响我国银行保险健康发展的因素
 
  (一)受法律监管环境和金融市场资本充足程度的制约,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关系不稳固,无法采取合作程度较深的正向合作博弈。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而且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不够发达、银行和保险尚不成熟的特点也使银行和保险间资本融通受到了限制,导致了银行保险形成了以合作层次较低的兼业代理、协议销售为主的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仅把银行保险当作一种新的销售渠道;同时,银行也只是将其视为一种中间业务,没有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银行与保险合作关系不稳固,且容易发生短期行为,无法采取合作程度较深的正和博弈。
 
  (二)银行占据了银行保险博弈中的有利位置,以手续费高低为标准来分配网点资源,直接造成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提高。
 
  一是,我国是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银行具有庞大的渠道优势、巨大的信息和客户资源、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在金融业中处于垄断地位。二是,银保业务手续费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例也远小于银保业务收入占保险公司总收入的比例。总之,银行在银行保险博弈中占据了有利的强势位置,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以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的高低为标准来进行网点资源的分配,引发了保险公司高额手续费竞争,直接造成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提高。
 
  (三)保险公司处于银行保险博弈中的弱势地位,个体利益与行业利益不一致,盲目争抢市场占有率,造成了市场竞争行为的扭曲。
 
  一是,目前国内的银行保险产品不仅本身存在严重的相似性,而且与银行产品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同质性,致使保险公司将费用竞争作为可运用的最佳武器。二是,寿险公司费用控制不够严格,为寿险公司在银保渠道使用过高销售激励费用创造了可能性。三是,在保险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公司的个体利益与行业的整体利益目标不一致,经营中容易出现“不择手段”的情况。
 
  推动我国银保合作健康发展的对策
 
  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关系既相互竞争,也密切合作,而且合作构成关系的主流,和谐共赢成为发展的共同目标。银行保险的博弈优势使银行保险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已经得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实。但就我国现阶段银行保险发展情况来看,银行保险两主体间的合作离正向合作博弈尚有不小差距,银保市场存在的风险日益凸现,进一步整顿银保市场、规范银行保险合作方向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基础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银行保险正向合作博弈的发展基础,有关银行保险机构只有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才可以保证银行保险合作长期、稳定、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要通过合理引进境外投资者、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优化经营结构和鼓励金融创新,使银行保险充分运用和依托不同金融机构的优势挖掘资源,在多元化的经营中获取更大收益;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规范的内部设计、实行合作内部的法人分业,使银行保险适应我国分业监管的现行体制,防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保险市场,防范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
 
  (二)维护广大银保消费者利益是根本
 
  银行保险要实现密切合作的正和博弈,根本在于维护好广大银保消费者利益,使客户享受到多方面的金融服务,才能使银保合作夯实基础。
 
  维护广大银保消费者利益,一方面要积极进行银保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及各种附加服务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另一方面要立足长远,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的角度避免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短期行为,突出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信誉,提升银行保险业务品牌。
 
  (三)深化银行保险合作模式是关键
 
  正向合作博弈的关键是双方间需要建立长期利益共享机制,所以银行保险要实现密切合作的正和博弈,就必须深化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实现客户、保险公司与银行的三方共赢。
 
  要将松散的浅层次合作模式深化成有资本纽带联系的相对较为深层次的合作;把保险公司一方开发产品转变为银保双方联合开发产品;把银行被动销售转变为积极主动地销售保险产品;把保险公司单方售后服务转变为银保双方联合开展售后服务。
 
  可以通过放宽行业交叉范围、为其提供税收优惠等方式,营造宽松政策环境,来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或保险相互投资入股,设立银行保险发展的高级模式——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模式实行集团内部的法人分业,规避了银行保险的风险相互传染,从而也适应我国银行保险分业监管的现行体制。
 
  (四)提高银保产品竞争力是手段
 
  银行保险要实现密切合作的正和博弈,就必须通过提高银保产品的竞争力来推动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
 
  一是,保险公司应该切实转变粗放的经营模式,抑制保费规模扩张的冲动,杜绝不计代价和成本争取保费收入的做法,突出发展的可持续性要求。
 
  二是,大力开发和推广内含价值和利润贡献度高的保障型产品,减少对投资型产品和银行渠道的过度依赖,降低银保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同质性,增加与其他金融产品的互补性。
 
  三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大力推动期缴产品的销售,充分发挥寿险业在风险保障、长期资产负债管理方面的核心竞争优势,促使银保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
 
  (五)改善监管、营造环境是保障
 
  银行保险正向合作博弈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监管机制的建立健全,加强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促进银行保险合作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是,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银行和保险公司允许涉足的范围,对银行保险代理费用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制约,对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实行全额上收、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制订金融控股公司单行法律,逐步建立并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体系,为银行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条件。
 
  三是,通过创新监管方式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不妨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投资型产品只部分记入保费收入。
 
  四是,通过建立风险防范联动机制使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商业贿赂的违规成本。
 
  五是,加强正面引导使银行和保险公司树立以优势服务和优质产品取胜的现代竞争意识,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自觉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来源:中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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