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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速公路政府管制及其改革研究综述

2008-3-12 共有人次浏览文字显示:[ ]
  高速公路在中国内地的出现和发展走过了20年左右的历程,在今天,3万多公里的高速公路正在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着便捷的、高效率的运输服务。2004年《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通过及实施,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公众的生活方式和质量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高速公路长远发展和交通运输现代化的战略蓝图。但总体而言,我国高速公路行业还需大力发展,仍是一个朝阳产业。从供给总量上看,现有公路运输密度按国土面积处在世界上落后位置。本文就国内关于高速公路政府管制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希望理清相关研究脉络,为更为深入的展开相关研究提供基础。
 
  一、中国高速公路政府管制的目的和意义
 
  高速公路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充分发挥替代竞争的作用,政府管制部门的设置,要逐步超越按照计划管理产业生产时代的界线,例如,对航空、铁路、高速公路、水运等各式交通的分别管制。对高速公路产业进行规制,一方面是为了保证高速公路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保证高速公路实现网络化;另一方面是为了减少高速公路产业垄断带来的社会成本。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抑制企业制定垄断价格,维护社会分配效率;(2)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利润;(3)防止破坏性竞争,保证资源配置效率;(4)制约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某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樊建强、徐海成,2007)。
 
  二、中国高速公路政府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吕铁(2005)在《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取向》一文中提出,我国高速公路政府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管理机构设置重复、混乱;(2)经营主体定位不清;(3)区域间路网分割严重;(4)交通安全管理关系不顺;(5)收费管理约束不力等。他认为,由于不适应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和管理模式的变化,加之我国还没有形成符合高速公路特征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高速公路现行的管理体制出现了以上问题。其中,对于收费管理问题,吕铁将我国与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进行了对比,指出,我国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比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高10倍以上,收费站点过多使收费成本提高,导致实际用于还贷的金额只占年收费的20%左右。此外,对收费资金的管理、核算、使用等环节缺乏严格监管,收费票款流失严重,人为地增加了还贷年限。
 
  三、中国高速公路政府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1.完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关法律制度
 
  “以立法为先导”应该作为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高速公路的设施建设,有关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尚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的一些规定对高速公路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虽然部门法律法规提供了一些参考依据,但仍然远远不够,毕竟相关法律基础都不是专门针对高速公路的,即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中尚缺乏专有的理论指导和法律法规、政策作为保障。
 
  潘颖、徐海成(2007)认为,要更好地加强政府对高速公路经营的规制,加快建立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制度,应该尽快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加快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立法,包括在法律、法规中确立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制度,对具有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主体、特许经营机构的条件、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途径、特许经营机构应当具有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对特许经营机构活动的管理与监督等加以具体规定外,还应包括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其他相关政策,例如对高速公路的收费可根据其经营机构的性质加以区别课税,即对非营利性特许经营机构通行费收入实行免税政策,对营利性特许经营机构实行优惠税率政策。
 
  2.定价管制要注意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地区经济水平直接影响着公路的定价:高博、常连玉、王应敏(2006)认为,首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项目建设环境差异很大,单位公路的建造成本差异也很大;其次,地区差异使公路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的竞争程度不同,有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都很发达并存在激烈竞争,有的地方却只通公路;再次,公路规划和建设考虑的是全国路网体系,不仅考虑经济因素,还要考虑政治、社会以及军事等方面的因素;第四,也是最重要原因,公路使用者并不关心该公路是谁投资的、投 资资金从何而来、建设成本有多高,考虑使用该公路会对自己带来多少收益、公路服务水平的高低以及自己可以支付多高的使用费。
 
  3.实现政府在高速公路管制中的有序退出
 
  一般认为,BOT 、TOT、PPP模式是解决政府有序退出问题的有效模式。BOT模式是建设—运营—移交的模式,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授予民营机构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TOT模式是转让—运营—移交的模式,其主要含义是:项目所有者将现有产权有偿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被特许经营一段时间,在特许期结束时再将项目无偿移交给原项目所有者。PPP模式是私人建设—政府租赁—私人经营的模式。它的主要含义是:政府将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权通过特许协议交给私人部门开发,由私人部门进行融资和建设,政府租赁投产的特许项目,然后再通过特许权协议安排,政府将所租赁的项目委托私人部门运营(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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