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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最新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看完再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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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体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建筑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最新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看完再验房)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0.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屋面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注:1.0.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部提出的“检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改革方针,本规范是将相关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与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结合,形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

注: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根据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瓦屋面、保温屋面、细部构造及分部工程验收等。将在章节中进行描述。

1.0.3屋面工程所用的工程技术文件和合同文件不得低于本规范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

注:1.0.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是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本规范规定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但合同文件的规定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结合使用。

注:1.0.4本规范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中规定的原则编写的。本规范对屋面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子分部)的划分、质量指标和验收程序提出了要求,还强调在执行本规范时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合使用。

1.0.5除本规范外,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注:1.0.5本条文依据建设部(1996)626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号标准,采用典型用语“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基本规则

3.0.1屋面工程应按建筑的性质、重要性和功能要求分为、、、级防水等级,防水层的合理使用年限分别为25年、15年、10年和5年,并根据不同的防水等级规定防水层的选材和设防要求。

根据不同的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层的合理使用年限,分别选用高、中、低档防水材料,并采取一种或多种设防措施,作为设计人员设计屋面工程的依据。屋面防水层多道设防时,可采用同种卷材或涂料。所谓防水设防,就是具有独立防水能力的防水层。

3.0.2屋面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进行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及重要部位的设防要求应有详细图纸;屋面保温层的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注:3.0.2根据建设部(1991)370号文件《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屋面防水设计,必须由有防水设计经验的人员承担。在设计过程中,屋顶防水结构应根据

3.0.3屋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编制屋面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注:3.0.3根据建设部(1991)837号文件《关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图纸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相关要求。这一方面是为了核对设计图纸,另一方面是为了让施工单位掌握屋面防水设计的要求,避免施工中的失误。同时,制定保证防水工程质量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0.4屋面工程施工中,应建立每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保存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经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注:3.0.4屋面工程的工序之间,上一道工序存在的问题往往因为没有解决而被下道工序掩盖,给屋面防水留下质量隐患。因此,要加强按工序、分层次的检查验收,即在操作人员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工序间交接检查和专职质量人员的检查,检查结果要有完整的记录。然后经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从而达到消除质量隐患的目的。

3.0.5屋面工程的防水层应由有资质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注:3.0.5防水工程施工实际上是对防水材料的再加工,必须由防水专业队伍进行,以保证防水工程的质量。本规定是指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水施工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和业绩进行综合评定后,颁发资质证书的防水专业队伍。操作人员应接受防水专业培训,达到规定的操作技术水平,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上岗证。对于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防水工人,当地质监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

3.0.6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取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屋面工程。

注:3.0.6防水、保温、隔热材料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等出厂质量证明外,还应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该产品的抽样检验和认证的检测报告,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为了控制防水保温材料的质量,进场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取样和复验。如发现不合格材料进入现场,应责令其退场,绝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3.0.7下一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已完成的屋面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注:3.0.7屋面工程成品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很多项目的屋面施工结束后,人们又去进行其他操作,比如安装天线,安装广告支架,堆放脚手架工具等。导致防水层局部损坏,出现渗漏。因此,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注意成品保护

注:3.0.9屋面工程必须无渗漏,以保证使用要求。无论是防水层本身还是屋面细节,都只能看表面特征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肉眼是否会渗漏。只有在雨后或连续浇水2h后,才能在工作状态下对屋顶进行实际测试,并观察屋顶工程是否有渗漏。还规定可进行蓄水检查的屋面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

3.0.10屋面的保温层和防水层严禁在雨天、雪天及五级以上风力时施工。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表3.0.10的要求。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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