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对众包骑手进行赔偿。这起案件涉及到一个众包骑手通过外卖平台投保商业险,在配送非该平台的订单时发生了意外事故。判决认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都是骑手本人,而非该外卖平台,因此保险公司有责任进行赔偿。
案件发生在2020年5月14日,当时众包骑手叶某某在甲外卖平台接到一份订单,并且他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保险,保额为60万元。该保险是由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叶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保费由甲平台扣收。然而,在叶某某投保后的当天晚上,他在街上晕倒并送医救治,次日在家中不幸去世,死因是脑内出血。
叶某某的妻子、母亲和儿子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6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称事故发生时叶某某正在配送另一个平台的订单,因此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然而,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6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该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非工伤保险,投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和分担责任。保险费由骑手本人支付,而保险受益人也是骑手本人而非甲平台。同时,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提供方,应当了解被保险人的工作特点和潜在风险,而在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注明如果众包骑手配送其他平台的订单发生保险事故则不予理赔。因此,叶某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对于这起案件,法律专家指出,虽然该骑手在甲平台注册,但他并没有受到该平台对工作时间和接单数量的限制,可以接受其他外卖平台的订单进行配送,因此被归类为"众包骑手"。尽管事故发生时配送的不是该平台的订单,但保险的受益人是骑手本人,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不能阻止法律关系的确认。同时,专家提醒平台方应为骑手购买商业保险,以保障骑手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的判决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受益人的身份,并充分了解被保险人的工作性质和风险情况。对于众包骑手这类特殊群体,平台方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履行赔偿责任,确保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获得保险赔偿。这样才能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信誉,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