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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发布《网站平台受理处置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导读 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是今年网信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4月,中央网信办启动了为期3个月的“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5月,召开了企业座谈会,进行了扎实调研

优化业务网络环境是网信部门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4月,国家网信办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清明·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平台清理涉企虚假不实信息8.6万多条,依法依规处置账号8425个,通报一批典型案件,取得显著成效。 为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中央网信办近日印发了《网站平台涉企互联网侵权信息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 提升企业和企业家的营商环境。 它注入了信心“一针强心剂”,具有创新性、系统性、务实性。

一、创新举措,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党的二报告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激发企业活力,让企业家安心创业。 202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是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当前,网络上针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侵权信息时有出现,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损害企业品牌声誉,造成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培育尊重民营经济的舆论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创业,严厉打击敲诈勒索等利用负面舆情威胁的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举报机制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增强吸引外资的意见》也提出,坚持打击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等侵犯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基于上述背景,《工作规范》以解决困扰企业和企业家的网络侵权痛点为突破口,以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保护人格权益为价值取向,细化《网络安全法》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 《治理条例》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条例》中的投诉举报制度,为政府、网络平台、企业、企业家和公众的相关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具有创新意义。

2、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系统体系化建设

针对以往各大网络平台建立的举报投诉制度缺乏统一标准、举报成本高、举报权容易被滥用等问题,《工作规范》对网络平台涉及企业的网络侵权信息举报进行了系统化的架构从原则到细则。

一是规定平台办理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分级分类、规范准确、限时办理等。 要求平台遵循法治原则和契约精神,建立准确、科学、高效的报告制度,既为平台统一标准设定了底线,也为平台留下了宝贵的信息。平台有自主探索的空间。

二是对网络侵权信息进行分类处理。 为繁简分明,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规定》将涉及企业的网络侵权信息归类为假冒、误导、谣言、侮辱、泄露信息以及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企业的情况,并具体列出了各类信息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企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对于误导性、谣言性信息,核实过程相对复杂,企业需要提交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对于伪造、侮辱、泄露信息的,原则上除企业或企业家及举报人的身份证明外,不得提供其他证据。 企业可以查询自己的号码,收集并保存相应的证据,提高举报的成功率。

三是分级规范平台处置措施。 为确保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理措施相称,平台应区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举报和理由充分但短时间内难以提供充分证据的举报等,灵活采取删除、“限时加私密”、争议标记等方式。明确服务、账号处置等处理措施,体现宽严相济,不搞“一刀切”。

四是防止滥用举报权。 举报权的滥用严重背离了举报制度的宗旨,浪费了有限的举报资源。 《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平台可以拒绝处理伪造证据举报、垃圾举报等恶意举报,并建立了异议处理制度。 对于相关证明,平台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并酌情处理。

三、务实推进政府与平台协同治理

网络侵权信息的综合治理离不开政府和平台的协同治理。 为确保报告制度有效落实,《工作规范》还对政府和平台的相关支撑制度进行了总体设计。

一是建立健全网信管理监督检查体系。 各级互联网信息举报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属地平台举报受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建立健全网站平台内部规章制度。 平台应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合规体系,确保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依法依规受理和处理,同时加强从业人员风险控制管理,防止滥用职权。报告和处理权,避免私人使用公共设备。

三是强化平台与网信部门的协调机制。 为加强网信部门对平台的指导和监督,平台应建立工作台账,备网信部门查询,并定期向中央网信有关部门报告相关账户处置情况。中国的行政管理。 平台接受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网络侵权信息举报,认为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应当根据信息提请省级网信部门或者中央网信办相关司局审核。

(作者: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学系主任、文化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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