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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社会保险新规定,江门市社会保险信息

导读 社会保险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与我们利益相关的保险制度,为贯彻国家和各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

社会保险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与我们利益相关的保险制度,为贯彻国家和各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体系,提高我市社会保险服务水平,2015年我市多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进行了调整。社会保险政策与每个公民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为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2015年我市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有关政策调整的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P>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终身发放。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从2014年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80元/人/月提高至95元/人/月(其中,新会区从2015年1月起为115元/人;/月),自2014年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此外,根据省的要求,从2015年7月起,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将由95元/人/月提高至100;元/人/月。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范围。

2015年,参保人在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二级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由2014年的120元提高至150元,基金支付比例由2014年的50%提高到55%;新生儿符合参保的范围扩大至在我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只要新生儿的父母任何一方在我市就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新生儿即可由父母代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职工发生工伤需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11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已实行实时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其出院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需支付基金报销以外的自费项目即可办理出院(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有提升,失业人员可享受“一站式”服务。

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904元/月调整为1080元/月。2015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申请、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资格验证等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业务的,均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办理,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可享受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到免费就业推荐的“一条龙”服务。

五、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新规定。

(一)缴费。2015年1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由0.45%调整为0.8%,缴费工资上下限保持不变(即下限为1375元、上限为10713元),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待遇。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2015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2015年7月1日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同时,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内,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待遇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失业配偶生育、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生育、终止妊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待遇,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和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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