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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导读 大家好,小体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 城

大家好,小体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算?

1)一般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额=应纳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即根据企业土地所在区域,找出其等级和对应的年税额,再乘以扣除免税土地面积后的总土地面积,计算出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2)具体计算方法

1.非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非开发用地

1)应税土地面积年内未发生变化:

在4月和10月征收期内,以上年末应纳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和下半年应纳税款;

即:

上半年应纳税额=应纳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

下半年应纳税额=应纳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

在4月份的征税期内,可以一次性支付较少的税款:

应纳税额=应纳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2)年度内应税土地面积变化。

A.应税土地面积增加。

然后:

应纳税土地面积折算年增加额=增加的土地面积自应计算土地使用税当月起至年末的月数12

土地使用税年增量=应纳税土地面积折算年增量每平方米税额

新增土地使用税征收面积在10月份征收后的,应在次年1月31日前缴纳。

B.应税土地面积减少。

然后:

应纳税土地面积折算年减少量=减少的土地面积应抵扣土地使用税月份至年末的月数12

年减征土地使用税=年减征应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10月征收期后土地使用税征收面积减少的,应在次年1月31日前退还或抵扣。

2.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正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4月和10月征收期内,以当年3月31日和9月30日未过户的房屋占地面积计算上半年和下半年应纳税额,以次年1月31日前每月月底未过户的房屋占地面积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一年度的纳税清算。

也就是说,年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全年应纳税土地面积=每个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过户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

年应纳税额=应纳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2)2007年纳税问题。

企业在8月、9月分两次或按以下方法一次性支付:

一、一次性付款

全年应纳税土地面积=每个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过户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

年应纳税额=应纳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b、分两次支付。

全年应纳税土地面积=每个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过户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

首次缴纳的应纳税额=应纳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

第二次缴纳的应纳税额=应纳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

3)2008年纳税情况

A.10月份支付征款期

应纳税额=9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过户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B.次年1月31日前结算。

全年应纳税土地面积=每个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过户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

应纳税额(应退额)=年应纳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已纳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

为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文章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所称占地面积的组织测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繁荣的情况,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范围内,确定本辖区适用的税率。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率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占用的土地;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款的单位占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风景名胜区占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

(六)经批准开垦、复垦的土地和改造后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非耕地的,从批准征用后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信息。

文章XI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和本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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