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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贷款额度提高、提取规定调整

导读 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公布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公布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些新规旨在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公告内容显示,天津市拟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这一调整将为购房提供更大的贷款额度。同时,还拟对租房、老旧小区改造等情况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做出相应调整。

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况。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并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每月的提取限额将由原来的3000元调整为按月实际租金提取。对于通过市场租房的职工,无租赁登记备案的每月提取限额将统一调整为3000元,有租赁登记备案的每月提取限额也调整为3000元。此外,新市民、青年人通过市场租房并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支付的首付款和偿还的贷款本息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既有住宅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增加面积的情况。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这类情况下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可以交纳改造成本费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通告还将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情况下的提取条件做出了调整。另外,将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进行了修改。

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贷款额度和相关要求的调整。根据征求意见稿,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将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将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此外,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申请时,职工需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同时,对于外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将与本市缴存职工实行相同的贷款政策。此外,借款人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其月收入的60%。

这些新规的出台将为天津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一系列的调整。贷款额度的提高和提取规定的调整将为购房和租房提供更大的便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具体实施还需等待相关部门的最终确定。对于有意向购房或租房的市民来说,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化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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