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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消息)本想“曝光”邻居不讲理,一不小心竟然侵权了?

导读 【今日消息-本想“曝光”邻居不讲理,一不小心竟然侵权了?】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纠纷也时有发生,各种看似鸡毛蒜皮的小事都有

【今日消息-本想“曝光”邻居不讲理,一不小心竟然侵权了?】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纠纷也时有发生,各种看似鸡毛蒜皮的小事都有可能成为激化邻里矛盾的导火索。有时吵嚷两句,调解一下就过去了,可是一旦发布在社交平台上,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李某与邻居吴某家产生纠纷且协商无果后,将吴某的照片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上,企图通过“曝光”的方式解决矛盾。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侵害了吴某的肖像权。

胡同里乱堆杂物

私建厨房闹上社交平台

家住北京某胡同的李某最近摊上了一件烦心事,邻居吴某一家的一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

李某与吴某一家是胡同里相邻的两户,平时吴某一家喜欢将挡板等杂物堆放在公共区域里,这使本就狭窄的胡同更加拥堵,给李某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而且吴某家还违规搭建小厨房,也影响到了李某家的采光和通风,李某对此多有不满。

虽然李某多次上门与吴某一家进行协商,但吴某一方拒绝沟通,且未履行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公告所明确的拆除义务。随着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李某一气之下便将双方对峙现场的视频截图发布在了个人社交平台上,画面中是吴某一家,并配文“这两个人的低素质,违法是逃不出法律的制裁”,以此发泄自己的不满。视频发出后不久,因吴某两次向平台投诉,视频一段时间后随即下架。

吴某认为,该条视频中的画面均系李某偷拍,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发布在公共平台上,侵害了自身的肖像权。同时这条视频也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不仅被公司停职停薪,还使自身的社会评价降低,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诋毁和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和公开道歉。

而李某则认为,自己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照片及文案均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并没有恶意侮辱、丑化和诋毁吴某的意图。将其发布在社交平台上的目的仅仅是在与吴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想要借助公共平台解决问题之举。作品反映的是客观事实,无论是从观看人数、点赞量还是作品内容的真实性上看,均未对吴某造成负面影响及损失,其所谓的停职停薪只不过是出于自身原因,故李某认为其并未侵权。

擅自拍摄发布侵犯肖像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当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李某家与吴某家系邻居关系,双方多次因建筑物拆除、杂物乱放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李某擅自拍摄并在网络上公开发布含有吴某肖像的视频内容,构成了肖像权侵权。

不过,对于吴某提出的李某侵害了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法院认为,吴某家的违建属于既定事实且在相关部门张贴限期拆除公告后仍未予以处理,虽然李某所述“素质低下”“违法是逃不出法律的制裁”等内容表述具有主观色彩,但其是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形成,不足以构成对吴某的诽谤和侮辱。而吴某被停职停薪,向李某索要误工费的主张,并非由李某的肖像权侵权行为所致。因此,法院判定李某并未侵犯吴某的名誉权,驳回了吴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助网络维权

勿违法以“曝”治“暴” ‍‍‍‍‍‍

网络用户将个人纠纷曝露在公共网络空间后,时常会产生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的法律风险。对于肖像权,我国民法典第1018条、第1019条规定了肖像权的消极权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此外,“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认定侵权的必要条件,加强了对每个人“面部”“外形”等肖像权利的保护。因此,并非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名人肖像才有得到保护的权利,作为普通群众,肖像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同样可以起诉维权。

在本案中,虽然李某的网络曝光具有客观存在的事实基础,其视频文案内容也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畴,此种程度的“表达”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法律并不加以限制。但是,借助网络的力量曝光他人的时候,可能会给他人造成远超过纠纷本身的损害后果,若不注重对他人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非法途径以“曝”治“暴”,不仅无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更有可能从“受害者”变成“施害者”,为自身的侵权行为付出额外代价。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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