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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南14名男学生猥亵获刑11年禁止从事教师职业

导读 原标题:猥亵14名未成年男生,安徽一教师被判11年并禁止从事教师职业11月23日,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一中学老师对14名男学生实施猥亵,获刑11年

据了解,被告人孙某利用其在阜南县一所中学任教的职务便利。 2021年至2023年,他在教师办公室、其经营的“小餐桌”室等地方多次强奸学生苗某某。 等待14名学生实施非礼。

这些受害学生均为未成年男孩,其中10人事发时未满14岁,4人已超过14岁。

阜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孙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迫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并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因犯强迫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数罪并罚。 遂决定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

同时,鉴于孙某主观恶性,社会影响恶劣,为防止再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的教育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印发《关于实行禁制制度的意见》,裁定自刑满释放之日起禁止其从事教师职业。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孙某不服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富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教师是学生追求梦想、构建梦想的引路人,学生对教师有天然的信任和依赖。

作为教师,应该以身作则,陶冶情操,为国家培养人才。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等性侵行为,不仅对正在成长的孩子造成身体伤害,还造成心理伤害。 破坏。

“我院发布此案例,希望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案例释法】乌达区人民法院猥亵儿童典型案例

被告人赵某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点

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必须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用与成年人不同的标准。 对口头证据的审查必须结合整个案件的背景进行分析。

它必须基于经验和常识。 未成年人的陈述合理、符合逻辑,细节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 必须有其他证据来支持它。 被告的辩护没有证据支持。 考虑到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的可能。 ,未成年人的陈述应当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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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儿童、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场所聚众聚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索引

(2022)内0304刑128号判决书

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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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受害人郭某某(女,8岁)引诱至其位于乌达区某社区19栋4单元的家中,并要求受害人郭某某他脱掉衣服,抚摸并亲吻郭的生殖器。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否认猥亵儿童的事实。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2)内030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照规定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被告人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天相当于刑期一天。即从2022年8月6日起至2027 年 2 月 5 日)。

裁判理由

本案系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客观证据少、直接证据少、被告人未认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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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与受害人素不相识,受害人的说法与案件事实及孩子心理相符。

根据经验和常识,受害人的陈述合理、符合逻辑,细节描述与其认知和表达能力相符。 经受害人母亲王某某出具的证言以及乌海市乌达区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证实。

被告的辩护没有证据支持。 考虑到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的可能。 本院采纳受害人的陈述。

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据,足以消除合理怀疑,认定被告人猥亵受害人的事实。

案例笔记

近年来,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呈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一对一的犯罪行为是常态。 幼儿尚不能理解这种性象征行为,没有性自我保护意识,认知和语言表达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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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被告人则更愿意冒险,提出各种借口,拒不认罪。

此外,此类案件获取相关物证也较困难。

因此,与成人性侵刑事案件相比,此类案件的证据“先天不足”。

但司法机关不能据此拒绝判决。 而是应该按照证据判断规则,严格审查报案过程和取证程序,结合被害人的陈述,充分运用经验法则,综合评价整个案件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案件。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1要认真审查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家庭关系,是否存在矛盾或者诬告的可能。 在猥亵儿童罪中,被害儿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需要成年亲属或者监护人代为报案。 举报过程是否自然、合理、符合常理,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的可能。 本案中,受害人的母亲和叔叔带着受害人到小区看电影。 后来,找不到受害人,有人告诉她,她的女儿在一栋楼的402房间被人带走了。 他敲门进去后,发现开门的是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而他的女儿也赤身裸体地从浴室里出来。 男子还把女儿的衣服放进了洗衣机。 他的母亲报了警。 举报过程和事态发展符合常理,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

2.对于受害未成年人的陈述,重点审查收集程序以及是否符合年龄特征。 法律规定了向未成年人收集口头证据的特别程序。 就本案而言,侦查机关在收集被害人陈述时做了以下工作:(一)依法通知被害人,并在法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询问。 (二)两名办案人员对受害人进行询问,并告知受害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三)讯问过程有法定代表人在场,不存在威胁​​、欺骗等非法讯问手段。

3、受害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整个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 它必须基于经验和常识。 未成年人的陈述合理、符合逻辑,细节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 必须有其他证据来支持它。 被告的辩护没有证据支持。 考虑到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的可能。 ,未成年人的陈述应当被采纳。 本案受害人的陈述使用了与其年龄层相符的语言,细节描述与其认知和表达能力相符。 针对被告人赵某某声称受害人郭某某主动提出去其家中,其将郭某某带到其家中。 因郭某某表示要洗澡,赵某某帮郭某某擦背、洗衣服。 。 作为一名与受害者不熟悉的成年男性,他在第一次见面时帮助一名幼儿洗澡。 他的借口极其无理,缺乏说服力。

4、审查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证据时,还应注意,被告人先供述犯罪行为后又翻供的,要重点审查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是否属实。合理以及否认犯罪的理由是否充分或有效。 有证据支持。 被告人不能合理解释翻供理由或者其无罪答辩与全案证据不一致,且其有罪供述能够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其有罪供述可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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