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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院所间不得竞价抢挖人才

导读  南都讯 记者宋凌燕 12月8日,财政部官网发布修订后的《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毕业典礼举行,学子们将帽子抛向空中。

  南都讯 记者宋凌燕 12月8日,财政部官网发布修订后的《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文件由财政部、教育部在上个月联合印发,旨在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

  该管理办法共有24条,从不同角度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比如,允许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但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等。

  中央高校是“引导专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管理办法》指出,“引导专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央高校扎根中国大地,坚持中国特色,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其他中央高校特色发展,合理定位,在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明确,中央高校是“引导专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履行法人责任,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财政部负责会同教育部核定“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同时,“引导专项”实行项目管理,由中央高校统筹用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五个方面。

  在预算管理方面,“引导专项”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为主。其中,基础因素指中央高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方面具备的基本条件;质量因素指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学科、引育一流师资、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等方面情况;其他因素指中央高校办学特色、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方面情况。

  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最新的《管理办法》还指出,“引导专项”支出范围包括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

  其中,人员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文件特别强调,人员支出应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同时,人员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东部地区高校不得用于从中西部、东北地区引进人才,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此外,“引导专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话你知

  “引导专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什么原则?

  一流导向,突出重点。

  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引导中央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原始创新能力。

  因素分配,分类支持。

  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选取因素和确定权重。

  放管结合,科学管理。

  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

  综合评价,突出绩效。

  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结合财力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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